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第六十条 货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19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提货通知单》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3个月内按照现货贸易惯例发货,不再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第六十一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六十二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六十三条 当厂库发生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骤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一)动用厂库交具的银行保函和其他保证方式支付;
(二)动用风险准备金支付;
(三)动用交易所自有资产支付;
(四)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厂库追索。
第六十四条 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装卸时,厂库和货主不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
第六十五条 厂库和货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十六条 厂库未按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重、发货时,交易所将按照《
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