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对于豆油期货,有精炼能力的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厂库有义务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精炼豆油,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厂库和货主协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十八条 厂库标准仓单注销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由交易所参照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日期同仓库标准仓单。
第八章 争议与处理
第七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货物不得进行标准仓单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
标准仓单注册前产生的所有质量问题(包括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第七十二条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割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交割质量争议的检验机构为交易所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检测机构。
第七十三条 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七十四条 买方或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
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