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多方筹资、形成合力、提高效益的原则,统筹运用好就业专项资金,特别是省、市促进大学生就业专项资金要重点向大学生创业倾斜。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出台配套政策,设立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切实发挥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作用。各高校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取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户籍地和生源地限制,依创业所在地为依据,积极做好本辖区创业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核和贷款发放工作。大学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对当年新招用大学生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可延长到2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同级财政各负担50%。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金融服务机构要密切合作,加强业务创新,不断探索既适合大学生创业又切合当地实际的特色信贷服务模式,引领更多大学生走上创业之路。
(三)实行创业和吸纳就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要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和每个岗位补贴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并免收创业大学生2年内相关人事代理费用;吸纳毕业生到大学生创办企业见习,并签订见习协议的,按同等标准享受岗位开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制定。
(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大学生以灵活就业形式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给予3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要根据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按其实际缴费的2燉3予以补贴。
(五)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对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学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登记。放宽经营场所等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大学生创业人员从事不影响公共安全和非扰民项目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经营及专项许可外,可以住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依法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经营期限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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