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1.加强组织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市文明城市、平安城市(乡镇、村、社区、单位)创建范围。各级各部门要逐年、逐级、逐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要认真部署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2.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发改部门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重大项目或具一定规模项目时,依据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督促项目单位依法落实建立专职消防队等事项;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消防事业经费,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和消防发展需要,逐年确定消防业务经费基数;规划、建设等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教育、人社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及考核内容,并督促学校、幼儿园、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实施;质监、工商部门定期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旅游、安监、人防等部门,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
3.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考评和问责制度。要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责任考评年度目标、政绩考核和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严格组织督查考评,并将督查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要适时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及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凡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或1年内发生多次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政府领导及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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