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动灭火和应急救援队伍健康发展。
1.提升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化水平。公安消防部队是日常救援救助及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要深入推进打造消防铁军工作,加强消防特勤、专业处置队伍和训练基地建设,按照实战的要求建设模拟训练设施,大力开展基地化、实战化训练。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和攻坚力量建设,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以及大跨度、大空间商(市)场、厂房等特殊火灾扑救的技战术研究和演练,努力提高部队快速处置水平和攻坚作战能力。2.发挥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骨干作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要求,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和其他优势专业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下地区依托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保安等力量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其他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3.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力加强大型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以及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要依托中心镇,建立政府财政全额保障的区域性专职消防队,建成城乡“十分钟”灭火救援圈。其他地区按照乡镇自办、政企联办、村企共建等多种模式,全部建成专职消防队。加强群众义务消防队建设,推动社会单位、社区、村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器材,承担初起火灾扑救职责。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职、志愿、义务消防队的指导,切实把火灾防范与灭火救援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协同作战能力。专职、志愿消防队员在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战斗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要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评功、评残、评烈,并落实医疗、抚恤等有关政策。
4.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灭火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健全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立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地震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区域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跨区域协同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