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对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进行规范化学校评估的指导意见
(穗教函〔2011〕551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06〕92号)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11年秋季起,将民办中小学纳入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评估范畴。请各区、县级市教育局以《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督导验收办法和广州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督导验收指标体系的通知》(穗教发〔2007〕30号)为依据,并结合以下指导意见开展民办中小学的规范化学校评估工作:
一、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管理。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结构合理,理事会(董事会)决策运行程序规范;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为教职工办理医疗、工伤、养老、计划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校收费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向学生和家长公示;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规模等组织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未通过年检的民办学校,不能认定为规范化学校。
二、《广州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督导验收指标体系》中三级指标1的“占地”标准,对新办的民办学校,其生均占地面积按照公办学校中心城区学校标准执行,并作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规范化学校评估的必达指标。但对已开办而生均占地面积不达标的学校,由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期限,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我局民办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