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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间存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依托企业主体消失或者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开展日常科技活动的;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依托企业已不具备认定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被相关部门取消资格后、又重新认定的,不予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08〕1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县(市)区级

中心名称

 

批建文号

 

印发日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高新技术企业

是    否

证书编号

 

主要产品名称

 

所属产业

节能环保 生命健康 海洋高技术 设计创意

新材料  新能源  新装备   新一代信息技术

石化   纺织服装 电工电器  汽车及零部件

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


  二、近3年企业经济情况

年度

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年增长率

(%)

净利润

(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

(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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