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运行期间存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依托企业主体消失或者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开展日常科技活动的;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依托企业已不具备认定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被相关部门取消资格后、又重新认定的,不予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08〕1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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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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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中心名称
| | 批建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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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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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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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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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是 否
|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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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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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产业
| 节能环保 生命健康 海洋高技术 设计创意
新材料 新能源 新装备 新一代信息技术
石化 纺织服装 电工电器 汽车及零部件
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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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3年企业经济情况
年度
| 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 年增长率
(%)
| 净利润
(万元)
| 研究开发费用
(万元)
|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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