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八)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
(九)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被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建立健全了现代企业制度,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300万元以上(如是经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则年技工贸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即可),且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上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本身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其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分别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孵化器颁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并予公布。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 对创办时间不超过5年(包括5年)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行政部门每两年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标准对已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基础条件评审;对创办时间超过5年的市级孵化器,评审内容除基础条件外,还要增加以毕业企业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效益评审。对评审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调整期,整改调整期满经评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不再享受市级孵化器的有关优惠政策。评审结果及综合得分名次等信息将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布。评审指标体系等具体评审办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并公布。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评审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表》;
(二)法定注册、登记书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