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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省级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应当将采集的本行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时、准确、完整地汇入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中介组织信用,分为守信和失信。失信分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

  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信用,分为良好和不良。

  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进行评价,认定信用等级。

  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认定标准以及办法由省级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连续三次认定为守信的市场中介组织,一年内免于工商企业年度检验的审查,其他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年检、验证的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可以对连续三次认定为守信的市场中介组织予以扶持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为一般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一年内不得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并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认定认证和荣誉评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

  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应当增加对被认定为一般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五条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三年内不得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并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认定认证和荣誉评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

  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应当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

  市场中介组织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之日起三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单位不得将相关市场中介业务委托其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良好行为记录,推荐其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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