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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信用不良的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各项荣誉评选。对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连续三次被认定为守信的市场中介组织名单以及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名单,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限属于其他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处理。被移送的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需要反馈的,应当在办理完毕后5日内反馈。

  第三十条 市场中介组织经营项目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行政许可的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中介组织同一经营项目依法须经两个以上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由最先行政许可的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和协助。

  市场中介组织经营项目依法无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在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需要告知其他有关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的,应当在5日内抄告。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不妨碍市场中介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文件、资料、凭证等有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对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市场中介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不得阻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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