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让方式(以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应明确出让起拍价或起始价);
(四)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含投标保证金或竞买保证金);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和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经过集体研究,确定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底价,并予以密封。
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底价必须严格保密,且不得更改。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和矿业权出让方案,编制矿业权出让文件,并经委托方审核确认后,发布出让公告,组织报名和实施交易,确认、公示交易结果等。
矿业权出让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或竞买)须知:包括矿业权情况介绍,风险提示、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特别约定等;
(二)投标人(或竞买人)承诺书(范本);
(三)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范本);
(四)矿业权出让协议书(范本)。
交易中心应向投标(或竞买)意向人提供矿业权出让文件。
第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中心应当在海南日报或南海网、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等省级媒体,以及海南土地矿产市场网、交易市场大厅发布出让公告。委托方同时在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发布出让公告。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的交易结果由交易中心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海南土地矿产市场网、交易市场大厅进行公示,同时由委托方在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作业区内探明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或者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海南土地矿产市场网、交易市场大厅、政务大厅等进行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