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类节目主要包括以语言录音为主的新闻、艺术、专题等语言类节目。
音乐类节目主要包括器乐(含民乐、西洋乐、流行乐等)、声乐(含民族、通俗、美声等)类节目。
戏曲类节目主要包括各种戏种、曲艺等节目。
广播剧类节目主要是指集语言、音乐、音响为一体,通过听觉欣赏的戏剧曲艺(含单本剧、连续剧)。
片花广告类节目主要指集语言、音乐、音效的片花、广告等节目。
环绕声类节目是指用环绕声技术录制的各种节目。
参评节目必须是广播电台自己录制的和播出过的节目,(不包括从CD唱片等音像出版物上翻录制作的节目),录制与首播时间限于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每一类可送评二个节目,直接申报。
各市广播电台每类(语言、音乐、戏曲、广播剧类、片花广告类和环绕声类)可选送二个节目;各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对其所辖县级广播电台录制的节目进行初评,从中选拔,每类可选送二个节目,在一类选送节目中每一个电台的节目不得超过一个,由各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统一申报。
申报该奖项的人员名额为:语言、音乐、戏曲、广播剧类、片花广告类和环绕声类各3名。
2.组织奖
在本次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筹备、组织、申报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申报组织奖的人员名额为6-10名。
二、申报办法和要求
1.申报单位: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单位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和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对送评的节目应填写申报表、报送表,经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统一送评奖办公室。
各市送评的节目,应填写申报表、报送表,经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评奖办公室。
2.录制技术节目的要求
(1)节目内容完整,广播剧节目可在片头录制8-10分钟精彩片断,专供评审用,接着再录完整节目。参评节目应为非单声道节目,应以CD音频光盘为载体,每盘只录一个节目,并在盘盒中注明节目名称、类别及时间长度,报错节目类别的取消获奖资格。
(2)参评节目的录音电平应严格按照GY/T 192-2003《数字音频设备的满度电平》中有关规定进行录制。
(3)一个节目的中间不允许再打地址码,要准确标注节目时间,并与报送表上的填写内容一致;多个节目之间必须打上顺序号,其间隔为5-6秒。
(4)除片花广告类节目外,参评节目中不允许出现广播电台呼号。
(5)环绕声类节目送评时盘片格式为DTS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