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健身气功优秀站点标准细则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体局,各地州、市体育(文体)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
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及依照《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更好地推广普及健身气功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积极占领城乡思想文化阵地,鼓励健身气功优秀站点在抵制法轮功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中,充分发挥加强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保持健身气功站点的先进性,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健身气功优秀站点标准细则和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健身气功优秀站点标准细则
一、领导重视
认真实施《
全民健身条例》和《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健身气功站点所属县(区)、乡(镇)、社区、居(村)委会应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依法加强对健身气功管理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作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管理规范、科学辅导
站点负责人必须掌握健身气功有关政策、法规依法进行管理;能真正为站点内群众做好科学健身服务;站点辅导员必须经过县(市、区)级或者上级部门的培训,具有一级或一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资质,按照《健身气功管理》中的相关法规在站点内进行科学指导,起到率先垂范作用。
1、功法科学,习练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创编并推广的健身气功功法。
2、健身气功站点内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推广的健身气功,站点内会习练四种以上健身气功功法,经常性的组织开展健身气功展示活动,积极参加各类健身气功交流展示(每年不得少于5次)和培训、讲座、学习等活动。大力加强反邪教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科学健身宣传和健身气功交流展示活动,主动占领思想文化阵地。经常组织开展健身气功科学知识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