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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健身气功优秀站点标准细则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3、站点要和谐相处、团结互助、助人为乐。健身气功站点内习练的人员应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在站点活动中能尊师互助、服从管理、遵守公德,练功群众能友好和睦、相互关怀友爱。
  4、注重培训学习活动。经常组织学习,协助当地举办各类健身气功培训并派人参加上级部门举办各类健身气功培训班。
  三、依法注册,按时年检
  健身气功站点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按时注册登记,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和相关材料,年检审核应获得合格。
  四、习练场地固定,队伍稳定
  设立的健身气功站点严格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应按照“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健身气功站点习练场地和习练人员相对固定,经常性习练健身气功人数不少于60人,每年面向所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社区开展无偿传授健身气功活动,吸纳一定数量的健身气功爱好者到本站点习练队伍中来,站点习练场地必须具有一定的面积,场地安全,环境要适合健身气功习练。
  五、表彰、奖励
  凡达到自治区健身气功优秀站点标准的站点,在命名“自治区健身气功优秀站点”荣誉称号的同时,授予牌匾和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物质奖励。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健身气功优秀站点评选办法

  一、从2012年起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评选健身气功优秀站点活动。各地、州、市要对已注册登记的站点进行一次实地检查验收并结合本地实际,做出规划,积极参加评选。
  二、评选范围:凡是经体育行政部门正式注册两年以上的健身气功站点,均可参加评选。
  三、评选程序:首先由站点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健身气功优秀站点推荐表》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向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体育行政部门申报,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党委“610”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依照优秀站点评选标准细则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如通过,可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向地、州、市体育(文体)局、申报。地、州、市体育(文体)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核实,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后报自治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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