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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原则上有畜禽养殖的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名村防疫员。
  第十条 对于养殖量较小的村,可以统筹考虑,联村设立一名村防疫员。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大、交通不便或畜禽散养量大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村防疫员。
  第十二条 村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9至50周岁之间。对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男性村防疫员,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五)具有中专以上动物防疫专业学历或者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3年以上兽医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优先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六)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颁发的《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村兽医,优先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 村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宣传工作。
  (二)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做好动物免疫标识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四)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等。
  (五)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六)具体实施消毒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七)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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