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审计局、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徐州市监察局关于徐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徐人社发〔2011〕206号)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部、省属及部队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03〕96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8〕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市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由原来的“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实行全收全付,并积极稳妥地推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制度。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征缴。
(三)经办机构要在参保单位全额缴纳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照徐政发〔2003〕96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确保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养老保险费征缴
(一)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日期缴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二)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签订《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协议书》,经办机构以“委托收款”方式按规定日期向单位开户银行办理养老保险费托收,委托银行代为扣缴并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单位应在规定日期前备足资金,以便银行划转,单位不得拒付。
(三)在本意见实施后参保单位如连续3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中止该单位的养老保险结算,封存其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为半年至一年,封存期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负责支付。单位在年内缴清所欠养老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可恢复其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