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审计局等关于徐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单位代扣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月缴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五)为确保完成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按照年度养老保险费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在不超过4‰的比例以内,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每年为经办机构安排一定的业务费用,主要用于必要的征缴和宣传费用支出。

  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一)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签订《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经办机构可为实行社会化发放且没有养老金银行存折(卡)的离退休人员本人在银行开设养老金发放银行存折账户(储蓄卡),也可以使用离退休人员原持有的养老金银行存折(卡),离退休养老金由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每月按规定日期向离退休人员直接发放。对居住在外省、市的离退休人员,由经办机构每月通过电汇、邮汇等方式发放。

  (三)经办机构每年应对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生存认证和养老金待遇核定,经认证核对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及离退休人员本人在认证核对表格上签字确认,单位盖章后作为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依据。

  (四)未纳入养老金统筹项目的费用,仍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发放。

  (五)本意见实施前原单位欠发的离退休养老金仍由单位负责支付。

  (六)对本意见实施后仍然缴费特别困难的事业单位,经市财政、审计、编制、事改、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其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由经办机构作挂账处理。

  五、养老保险管理

  (一)实行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的隶属关系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单位要及时提供准确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离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养老金待遇调整手续。

  经办机构应审验参保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合法性、有效性,对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包括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以及未经年检合格)的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养老保险事宜。

  (二)经办机构应积极探索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有效途径。对有条件的单位,在征得离退休人员本人和居住社区的同意后,将离退休人员委托社区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