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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1〕202号)


各市物价局:

  新的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政策实施以来, 社会反映平稳,政策过渡比较顺利。但个别地方也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把关不严的问题,如有的未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确定营运里程和道路通行费,导致上限票价的核定不符合实际。为严格落实好道路班车运价政策,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鲁价格发〔2011〕18号)和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号)、《关于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23号)的相关规定。各市要对照上述文件进行自查,凡与文件相关要求和规定不一致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纠正。

  二、认真审核上限票价,做好衔接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对线路的营运里程、通行费的分摊标准进行测算,凡未按规定执行的市,要对上限票价进行重新核定。继续做好各市间对开班线上限票价衔接工作,保持上限票价水平基本一致。春运前上限票价仍不能衔接的,春运期间一律按较低一方上限票价标准执行。

  三、认真落实好备案公示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在上限票价的范围内变动执行票价的,应提前两周备案公示。公示的项目按备案表所列内容不得缺项和漏项,并要长期保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利用不同形式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市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平台,加强宣传,使群众和消费者全面了解和知悉相关政策;要加强对文件规定的学习培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新的运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省物价局(价格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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