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并严格落实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加大公交专用道管理和执法力度,不断完善公交专用道配套设施,逐步设置公交专用道交通信号灯,实行公交信号优先,确保专道专用。在公交车满足基本出行需求的前提下,适时调节非公共交通车辆的流量,逐步降低城市中心区非公共交通车辆的使用率,鼓励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优化公共交通线路
按照“统筹兼顾、减少重复、方便快捷、提高效率”的原则,对城市中心区域公交线路逐步进行优化,促进公交线路合理布局,要撤销、合并低效重复的线路,并根据不同时段、不同区域特点,科学调度,合理安排车型和班次,不断提高公交系统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增、调整公交线路时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加大财政投入
1、加大对公交发展的财政投入力度。把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实施投资安排优先,重点扶持。财政部门要把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出租汽车)保障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2、实行公益服务专项补贴。在公交和出租汽车企业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改善服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公共交通成本规制,科学界定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范围,合理确定公益服务补贴补偿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政府补贴、企业适度负担的原则,给予以下六方面的补贴:
(1)票价补贴。即低票价与成本价的差额和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等免费乘车的费用。
(2)购车及营运补贴。鼓励公交企业进行公交车辆更新,对购买空调车、新能源车及其运营亏损,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3)设施建设专项补贴。对公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对土地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公交企业建设公交场站的,其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以国有资本金的形式注入公交企业支持其发展。对公交企业按规划自筹资金新建公交枢纽场站,给予配套补助,并免征各项建设规费。
(4)科技补贴。对公交企业使用新技术、新能源和建设、运用智能化调度管理系统的给予补贴。
(5)新线补偿。即新开通的公交线路,因乘客不足造成亏损的补偿。补贴补偿标准和年限依据实际运行情况、服务质量情况,在科学考核考评的基础上确定。
(6)燃油补贴。
以上补贴,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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