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
为切实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规范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相关管理工作,确保全省各类水库安全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通知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据统计,我省目前有各类水库5470座,在抵御水旱灾害、提供生产生活用水、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几年,随着国家水利建设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全省各类病险水库得到了加固和完善,水库工程运行状况明显好转。但水库工程管理方面依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库区内非法采砂开矿、违规清淤、违规养殖、非法取水、违章建设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威胁水库的安全运行,影响水库长期效益的发挥。为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真正把水库枢纽工程和库区管理摆在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做好所辖水库库区管理各方面工作,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二、加大力度,严格依法规范管理
(一)依法查处各类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水库大坝是水库工程的第一防线,也是屏障所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堆放杂物等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坚决制止非法侵占水库库容和占压水库枢纽工程的行为。对向水库内倾倒矿渣等垃圾、擅自围库造地、以房地产与旅游开发、修路等名义侵占水库库容或占压水库工程与管理设施的,各级水利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已造成危害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