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河湖管理
(十六)实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严格执行《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凡是在河流、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必须履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报批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分级审查并签署水工程规划同意书。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
(十七)严格河湖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执行有关水法律法规及《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河湖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按权限经过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开工手续。所有涉河涉湖建设项目,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河道岸线利用等规划,确保防洪、供水和水生态安全。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严重影响防洪、供水和水生态安全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八)实施河湖岸线功能区管理。加快制定印发河湖岸线利用功能区划,明确各功能区的开发建设与管理保护要求。所有涉河涉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河湖岸线功能区划要求,项目立项审批前必须附具河湖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同意书。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影响防洪、供水和水生态保护安全,重大建设项目要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利影响。
(十九)加快推进河湖用地确权划界。要结合河湖治理,依法划定河湖管护范围,加快办理河湖用地确权划界,尽快依法取得河湖管护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建的工程,概算投资中要卯足包括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征地管理费等在内的各项征地费用。其它工程,土地登记、确认和取证的费用由工程主管部门在有关水利经费中调剂解决。
(二十)进一步加强河库采砂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河道采砂的有关规定,编制完善河库采砂规划,跨市河道和大型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其它河道和中小型水库由市县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审批。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肃查处非法采砂行为,规范采砂秩序。依法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按规定用途用于河道和水库建设、管理。
(二十一)实施蓄滞洪区管理。要建立健全蓄滞洪区管理体制。加强对蓄滞洪区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建设项目的防洪论证,列入国家规划的蓄滞洪区和大型河道蓄滞洪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出具审查同意书;其它河道滞洪区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其中跨市河道滞洪区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