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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机办、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农机办、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鲁农机管字〔2011〕19号)


各市农机局(办)、安监局:

  现将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农机发〔2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深入推进“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2011年至2015年,各市要结合本地情况,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活动。通过示范典型建设,辐射带动全省农机安全生产水平的整体提升。在此基础上,省农机办和省安监局每年推出一批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5个、示范乡(镇)100个、示范合作社100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将从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中推荐产生。

  二、严格标准,认真做好“平安农机”考评推荐工作

  省级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合作社按照县级自评申报、市级复评推荐、省级抽查审定的程序评定。具体程序安排如下:

  (一)县级自评。每年3月至4月,各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山东省农机安全“十百千万”示范活动示范单位评选标准》和《农机安全示范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标准》进行自评。符合标准的县、乡、合作社以县为单位向市级推荐申报。

  (二)市级复评。每年5月至6月,各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调查走访等方式,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复评,并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推荐的各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合作社申报表一式三份,报送省农机监理站。于11月30日前将本市“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总结报送省农机监理站。

  (三)省级审定。6月至7月,省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对各市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审定,最终确定全省“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示范乡(镇)、示范合作社,并择优推荐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申报单位须填报《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申报表》和《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考评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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