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有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参照省、市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九)有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对距内部退养年龄不足3年(含3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社会保险费用在企业改制时一次预留,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由企业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保机构确定。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三十)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或作为主办国有企业债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三十一)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省财政共同承担。
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省财政补助10%,其余由主办国有企业承担。
市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省财政补助10%,市财政补助3%,其余由主办国有企业承担。
区、县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省财政补助10%,市财政补助3%,其余由区、县财政和主办国有企业承担。区、县财政和主办国有企业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三十二)对于原主办国有企业已经关闭或破产,且无资产、无生产经营活动的厂办大集体改制工作,按照隶属关系由原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处理厂办大集体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在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有关手续后,可直接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打入个人账户。
(三十三)为鼓励各区县和各市级企业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对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区县和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奖补结合”原则,提高补助比例。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省财政补助15%,市财政补助5%;2012年底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省财政补助13%,市财政补助4%;2013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省财政补助12%,市财政补助3%;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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