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的通知
(鲁农机计字〔2012〕6号)
各市农机局(办)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1〕18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机监理费免征范围
农机监理费免征范围为:符合《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予以免征。
二、做好免征企业的登记备案管理
(一)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持《免征农机监理费备案登记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证明、统计部门的年收入证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已登记为本企业所拥有的农业机械的相关证明(证件)、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明细表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免征手续,经审查核实后,登记备案。
(二)企业变更农业机械所有权时,须及时变更《免征农机监理费备案登记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变动后须在两周内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三)《免征农机监理费备案登记表》、《免征农机监理费申请表》由省农机监理站统一制作,各级农机监理机构或企业可从山东省农机监理信息网(http://www.sdnjjl.gov.cn)上下载自行打印。
(四)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要建立免征农机监理费台帐,记录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免征农机监理费明细,以便于管理与监督。同时作为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助经费的依据。
(五)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要将符合免征条件企业的登记备案汇总表、免征农机监理费的分成表,与农机监理财务报表一同上报市监理站,由市级汇总后,上报省监理站。免征监理费的业务不计入《山东省农机监理费分成表》。我省农机监理财务报表中增加《山东省免征农机监理费分成表》,该表格式样由省监理站下发后由各级导入监理财务报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