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的通知
(鲁食药监餐函〔2011〕20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聊城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省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编写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以下简称汇编)。《汇编》从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制定了餐饮服务单位常用的20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请各市局将《汇编》转发给餐饮服务单位,并要求其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选取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张贴上墙,以便于从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食品加工制作,保证餐饮安全。
附件: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3.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4.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5.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6.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7. 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8. 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9. 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0. 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1. 裱花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12. 现榨饮料管理制度
13.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14.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5. 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6. 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7. 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8.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9.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20.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