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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违法制售隐形眼镜行为监督检查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违法制售隐形眼镜行为监督检查的通知
(济食药监〔2011〕108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根据国家局、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下一步隐形眼镜生产经营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辖区内隐形眼镜、塑形角膜接触镜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从事隐形眼镜、塑形角膜接触镜生产的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加大突击性检查频次,严厉打击未取得注册证生产隐形眼镜、塑形角膜接触镜的行为。
  二、继续保持对无证经营隐形眼镜、塑形角膜接触镜及经营未经注册隐形眼镜、塑形角膜接触镜监管的高压态势,结合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塑形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监督检查的通知》(鲁食药监械〔2011〕60号)、市局《关于开展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济食药监械〔2011〕32号),同时结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强化隐形眼镜、塑形角膜接触镜市场的治理,进一步规范隐形眼镜、塑形角膜接触镜经营市场秩序,保障此类产品使用的安全性。
  三、加强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监测。对利用互联网违法销售隐形眼镜、塑形角膜接触镜行为的及时跟踪调查,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网站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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