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
(济价费字〔2011〕12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8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村卫生室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参加新农合人员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二、综合考虑药品减收影响和财政补偿政策,按照公益性、成本补偿性和不增加群众现有负担的原则,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确定为6元/人次,其中患者个人负担1.00元,新农合基金负担5.00元。
对输液的患者,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三、村卫生室应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及新农合支付政策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公示,以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分解收费。
四、各级物价、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及支付情况的监管,对违反一般诊疗费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村卫生室要自觉接受物价、卫生、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