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用氧气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苏食药监通〔2011〕20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切实加强流通环节医用氧气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医用氧气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根据《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医用氧气属于药品监管范畴。医用氧气分为气态医用氧和液态医用氧。
二、药品批发企业增加医用氧气经营范围的,除达到《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苏食药监市〔2006〕321号)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的储存仓库、储运设施、人员资质等必须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二)储存仓库(包括储存罐)必须与生活区、办公区及其他产品的存放地点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储存医用氧气的仓库(包括储存罐)、环境、特种车辆、仪表设备等必须经过公安、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或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
(四)企业必须配备氧含量、酸碱度、乙炔等杂质项目的检测设备和气态氧留样室;检测设备必须定期经过相关部门的校验合格。
(五)企业运输液态氧的特种车辆不得少于2辆,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车辆准驾证。运输途中每辆车的驾押人员不少于2人。
(六)企业须建立完整的操作规范,内容包括:采购、验收、储存、装罐、运输、检测、留样、跟踪、反馈、随访、应急等。操作规范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
(七)液态医用氧销售过程中涉及的设施设备、运输工具及运输途径等均须经过本企业验证、确认和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设施设备及运输途径需要进行变更的,则须再次进行验证、确认和批准过后方可使用。
(八)液态医用氧的销售方向购买方销售液态氧前,必须对购买方的储存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和验证(如:储存罐或运输车是否取得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储存罐或运输车的状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凡是审核和验证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