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作用。支持养老服务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4.鼓励各类人员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养老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养老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
5.实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养老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金融机构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
五、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效能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明确发展目标,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要建立政府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卫生、国土资源、税务、老龄等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十三)强化督查指导。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老龄委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