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备案信息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建综〔2011〕1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从业单位:
为了贯彻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方便从业单位在我省交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备案相关信息,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5日起对从业单位在我省交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相关信息的核查工作作如下调整:
一、注册地在我省的从业单位信息的核查全部按属地原则,由注册地省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核查方式和手续不变(按我办交招办〔2008〕2号《关于加强信用档案备案信息备案审核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注册地非我省的从业单位信息的核查工作仍由我办负责。
二、从业单位和人员业绩为我省交通项目的,其信息一律由信息系统自动产生,其中招投标信息、中标信息在招标结束后自动转为中标单位的在建工程信息中,在建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后自动转为该单位代表工程信息。信息系统不再接受从业单位对上述信息的备案申请。
三、从业单位和人员业绩为外省交通项目的,以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网站公布的内容为准,内容相同的无需核查原件,内容有补充的,以原件为准。交通运输部网站和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网站均未公布的交通项目不接受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