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淄博市中小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生社团建设,推动社团健康发展,丰富中小学生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组织才干和实践能力,促进学校文化活动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某方面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发成立、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中小学生社团必须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活动符合教育局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中小学生社团由学校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团委或教导处、少先大队负责,学校其他部门支持。
第五条 学校大力发展科技学术型社团,努力倡导知识学习型社团,积极支持社会服务型社团,切实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社团成立、登记与注销
第七条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经过论证,确定该社团有成立的价值和意义后,制订明确的宗旨、组织章程及相关制度,向学校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主要程序:成立筹备组→制订章程→提出申请→批准成立→吸收成员→举行选举→宣布成立→上报备案。
第八条 社团章程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名称、宗旨与目的、社团负责人职责及选举办法、社团的活动方式、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其他必要事项。内容不得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
第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配备指导教师一名以上,具体人选原则上由社团自主邀请,报学校备案。
第十条 社团如果因故无法继续存在,或者因故收到学校正式注销通知的,须及时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