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社团有以下行为的将被强行注销:开展的活动因内容不符合有关要求而遭到老师、同学反对或引起较大不满、影响极坏的。
第三章 中小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社团必须按照确定的宗旨和章程自主地开展有利于社员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不应开展不符合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要求的活动。鼓励和提倡社团开展有积极意义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中小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学校批准,学校社团工作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对社团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管,确保社团活动有序、高效、安全开展。
第十四条 中小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中小学生社团的奖励制度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每年对中小学生社团进行登记、注册和综合评估,原则上每学年评选命名一批优秀(特色)社团,并对优秀社团、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各校每年确定一个社团活动主题并开展活动,要求影响力大,活动效果好。
第十七条 各校应当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选拔出校级“优秀社团”,并给予奖励。社团优秀指导教师可以在评优、绩效工资或工作量上有所体现,具体办法由各校根据校情自行规定。
附件2:
淄博市中小学社团基本情况登记表
学校: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社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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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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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负责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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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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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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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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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团
基
本
情
况
|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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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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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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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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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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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年度
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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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订的社团管理制度等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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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团队
组织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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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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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社团章程、制度及学校的管理制度请另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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