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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九)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深入推进产地准出和追溯管理机制建设。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继续实施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深化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在继续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的基础上,重点实施“品牌超市进校园”工作,稳妥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强化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落实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21示范工程”,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继续实施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强化农村家庭聚餐申报及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十)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三、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十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结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梳理查找存在的监管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重点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前店后厂、现场制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重点落实乡镇(街道)食品安全职责,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继续实施省对市、市对县(市、区)的食品安全综合考评和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评议、考核。深化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进一步完善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
  (十二)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深入宣传贯彻《实施办法》,完善配套文件和管理制度。密切配合各级人大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各级政协开展“健全我省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专项民主监督活动,督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研究制订《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薄弱环节纳入法制化监管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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