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制定绿道建设年度规划、计划,承担绿道建设、日常巡查与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区(县级市)绿道建设管理工作,编制绿道管理资金预算,内设绿道办承担绿道建设与管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财政承担的绿道管理资金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绿道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市规划局负责绿道规划、绿道控制区划定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绿道用地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市交委负责绿道配套公交、停车站场、公共自行车系统等对接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绿道广告招牌设置管理,病媒生物防治,查处养犬影响绿道环境卫生行为,“六乱”整治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涉水绿道的管理与协调等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绿道旅游的策划、包装、推荐等工作;
市交警支队负责道路范围以内的绿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相关违法行为执法工作;
宣传、文化、农业、工商、体育等职能部门负责其它绿道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本辖区绿道的规划、建设与维护。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落实绿道管理机构(绿道办),细化管理内容和具体措施,明确各部门、镇(街)、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凡道路、河涌等新建工程或城市综合环境整治工程,各部门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将绿道建设纳入规划,同步实施。
第九条 绿道管理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及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纳入各级政府部门预算,主要用于绿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宣传及工作经费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无偿捐助、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绿道建设和维护。
第十条 绿道管理应当按照省、市绿道建设技术指引要求不断深化和推进,确保绿道景观优美、环境整洁、道路顺畅和设施正常运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绿化养护管理应制定完善的养护方案,参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规范和标准严格养护。对黄土裸露、卫生状况差、缺养欠管等问题应及时整改,生态与景观兼顾,营造色彩、层次、结构丰富的植物景观,提升绿道的游赏乐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