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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由“单位GDP耗地下降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耗地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四项指标值标准化、平均加权后,在全省排序,并对不同位次赋分得出,满分为65分。旨在通过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考核各市节约集约用地的水平。

  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在计算“单位GDP耗地下降率”、“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三项指标值的基础上,分别赋分后加和得出,满分为35分。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是激励考核指标,旨在通过各市考核年度集约水平与前一年相比的提高程度考核该市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力度。

  第四条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相加得出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良好(70一80分)、合格(60一70分)与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具体考核计分方法和数据要求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实行动态考核制度。定于每年第三季度对各市上一年度单位GDP耗地下降情况、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耗地情况、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统计局组成省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节地考核领导小组),并成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评价考核工作。

  第七条 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各市评价考核等级和综合评价报告,报省节地考核领导小组复核后,于每年9月底报省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别作为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干部主管部门对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对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市,由省节地考核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进行表彰并奖励用地指标。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市,该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节地考核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提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统计局。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报请省政府将扣减该市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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