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按照《
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的查处力度。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六、活动安排
㈠宣传发动(2011年7月)。市卫生局制定《2011年青岛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对全市的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㈡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7-8月)。医疗机构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安排,认真开展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调查,排查梳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始终。各医疗机构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调查报告和自查整改报告于8月15日前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㈢督导检查阶段(2011年8-10月)。
1、专项检查。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检查。市卫生局结合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组织对全市医疗机构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2、重点抽查。市卫生局组织检查组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抽查。
3、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予以处理。
㈣总结交流阶段(2011年10-12月)。2011年10月底前,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根据督导结果和各区、市总结报告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表现突出的医院和个人予以表彰,研究部署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