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发展方向。 将坝区周边适建山地、坡地和未利用地优先纳入储备,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积极引导城镇、村庄、产业向坝区边缘、适建山地发展,进一步提高各类建设占用山地的比例。 鼓励挖掘利用空中和地下潜力,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对使用山坡地、未利用地发展城镇和各类产业项目的,可适当降低建筑密度和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对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照10%-50%的执行。 对利用山地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可实行征转分离审批,即先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进行前期开发造地,再按照实际需要分年度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对在宜建山地开发建设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一并上报项目的征、转、供土地审批手续。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国有未利用地进行生态建设的,由州) 市。 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使用国有、集体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发展界线。 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强化坝区耕地保护,原则上将坝区80%以上的现有优质耕地和山区连片面积较大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重点区、集中区,健全永久基本农田有关图表册、基本农田数据库,设立统一标识牌并落实到地块。 按照建设山地、山水、田园型城镇的要求,进行城镇和乡村规划,确定发展界线,对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实行分别控制、分类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另行制定。
(十二)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杜绝占优补劣、占坝补山等降低耕地质量的不良现象。 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提高使用坝区土地特别是耕地的成本。 经批准的各类城镇批次、产业建设用地,对占用25度以上劣质坡耕地的,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对占用25度以下耕地的,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耕地。 其中,对在1平方公里以上(含1平方公里)、平均海拔在2500米以下坝区内占用耕地(含园地)的,除按照规定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外,还需另行缴纳耕地质量补偿费。 耕地质量补偿费缴纳标准按照所在区域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20倍执行。 耕地质量补偿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省级统筹,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新农村建设、适建山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开发。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十三) 合理保障城乡发展用地需求。 充分发挥用地指标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用好、用活国家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加大对“上坡进山”项目的支持力度。 努力通过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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