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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复审、实地复核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初审、实地核查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由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及法律、科技、经济等相关行业代表、专家组成。

  第八条 评审委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委委员与其申请认定的贵州省著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评审委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主任决定;评审委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许可人共同提出。

  第十条 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注册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继续有效,无权属争议;

  (三)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稳定;

  (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两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占领先地位;

  (五)申请人有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实行一件商标一件申请,但申请人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贵州省著名商标逾期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经商标所有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两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量、销售区域、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和商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广告宣传、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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