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洛工商〔2011〕69号)
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支队),市局各科室(中心、协会):
为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类网络市场经营主体依法登记注册后,自愿依照本规定办理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登记。
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经营主体是指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并拥有独立域名,利用互联网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发布信息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工商户和其他依法取得主体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洛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网络市场监管大队负责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工作,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网站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发布备案信息,查处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违法行为。
洛阳市工商局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工作的网络技术及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支持和维护。
洛阳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负责指导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备案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登录“洛阳工商网络市场监管网”(网址为:http://www.lyaicnm.gov.cn/),依照程序进行网上预申报。
(二)网上预申报获得批准后,于7个工作日内携带书面材料或将书面材料邮寄至洛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网络市场监管大队办理正式备案申请。
第六条 网络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