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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备案申请书。通过登录“洛阳工商网络市场监管网”,经过网上备案程序后,下载并打印申请书。
  (二)网络主体资格证明。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主体的,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主体资格证明。
  (三)网站所有权证明。域名证书复印件或者域名授权使用协议书、网络经营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等。
  (四)主要网络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规定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备案机关出示原件,并在提交的复印件上签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第七条 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对所提供备案的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提供虚假材料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备案机关应当对经营者报送备案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书面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报备材料不齐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并待材料补充完整后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核准备案。
  第九条 备案机关核准互联网经营主体备案申请后,应利用“洛阳工商网络市场监管网”发布备案公告,并向备案申请人发放网络经营主体电子备案证书和工商电子图标,指导经营者在7日内将工商电子图标贴置于网页底部醒目位置。
  第十条 备案机关在出现下列事由时应当终止互联网经营主体备案:
  (一)网站转让的;
  (二)网络经营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的;
  (三)网络经营主体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网络经营主体已经获得备案的网站页面失效或无法正常打开超过30日的;
  (五)出现互联网经营主体资格或域名使用权丧失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发现互联网经营主体存在本规定第十条列举的备案终止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终止备案,修改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数据库相关信息,收回工商电子图标并发布备案终止公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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