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将根据综合评议情况,评选出第三批“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和谐校园”,予以通报表彰。
按照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活动动态管理的要求,市教育局将结合第三批“平安和谐校园”评选活动,对前期已经评选的“青岛市中小学平安和谐校园”以抽查方式,进行复评。如复评不合格,将取消其称号。
五、有关要求
1.近两年(2010.2-2012.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和系列入室盗窃等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
(2)发生集体中毒、校舍倒塌、火灾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3)因学校责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师生伤亡的;
(4)校园内有经营性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机房的;
(5)发生“法轮功”人员在课堂上宣传歪理邪说事件、校园内发生悬挂“法轮功”大幅标语,造成恶劣影响的。
2.在评选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申报学校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
(1)校园发生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的;学生溺水死亡事件的;学生自杀事件的;校方责任事故(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校园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及校园内发生学生伤害事件的。
(2)对在市政府综合评估组抽查中,出现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措施不健全等问题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活动事件的。
3.对在评选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学校,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
4.“平安和谐校园”创建评选工作将作为对各学校年度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校园安全重点建设对象,“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和谐校园”作为推荐国家、省级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
5.各学校要将“平安和谐校园”创建、评选工作与学校德育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推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未尽事宜,请与市教育局学校安全保卫处联系。
联系人:张星军
联系电话:82718607
附件:1.第三批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和谐校园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2.第三批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和谐校园评选汇总表(略)
3.第三批青岛市中小学幼儿园平安和谐校园申报表(略)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