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的专职消防员,从签订协议正式录用起,实行轮休制度,往返不报销路费;节假日期间,在保证执勤力量的前提下,实行轮休,不轮休的适当发放补贴;从第二年签订协议起,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15天,报销往返路费,不退伙食费。从事防火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享受双休日、法定假日及休假。
第五章 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参照现役官兵日常教育学习相关要求,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下达教育计划,由所在大、中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实行市公安消防部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劳动合同及工作协议规定。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参照部队条令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考核奖惩细则,分每季度对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占10%,良好占60%,合格占20%,不合格占10%。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专职消防员每季度给予绩效津贴;连续两个季度被评为优秀的发放奖励工资;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的,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下岗培训3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二十五条 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第七章 合同、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和工作协议期满,合同和协议关系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合同关系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经单位同意后合同和协议关系终止。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除劳务合同,并根据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