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局,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地质勘查质量监管,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营造诚信勘查和重视质量勘查的良好氛围,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地质找矿取得新的突破,为建设幸福广东提供矿产资源保障,现就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管理
(一)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的规定,如实填报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等情况,积极配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机关组织的现场查验工作,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自地质勘查审批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增加资质类别或提高资质等级)。
二、进一步强化地质勘查质量管理
(一)强化地质勘查质量管理和质量教育,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也是地质勘查单位生存发展的关键。省国土资源厅将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地质勘查单位执行信用等相关信息。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勘单位,应严格按照《
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国土资发〔2010〕86号)和地质勘查规范等要求,认真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切实开展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实事求是编写地质勘查报告,自觉接受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地质勘查资质年度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