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检与专家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自检。各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按照年检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自评,总结本年度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包括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改进的措施等内容,撰写年检自查报告(3000字以内,加盖主办学校公章),填写《驻青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年检表》(一式4份,加盖主办学校公章),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有关年检材料报送青岛广播电视大学(地址:青岛市大连路16号),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yq@qdtvu.com。联系人:杨青,联系电话:82731092 13697686656。
(二)专家考察。按照年检工作要求,市教育局定于12月下旬组织专家组,对驻青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进行年度实地考察,并对受检单位逐一作等次评定,撰写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复检审核。省教育厅对年检结果进行复核,并视需要,组织对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进行实地复检,并将在教育厅网站公布年检结果。
四、年检等次评定
评定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合格等次评定
主办院校、设站单位和校外学习中心认真履行办学协议,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员反映良好。
(二)不合格等次评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函授站年检视为不合格:
1.依托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或不符合办学资质要求的;
2.违反有关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与招生广告的;
3.违反有关规定滥收学生费用的;
4.办学条件差,无固定场所、无教学设施;
5.教学管理混乱,面授、辅导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面授时间不能保证,学习支持服务不到位,教学质量严重低下的;
6.主办院校不派教师讲授主干课程,学习支持服务不到位;
7.考试管理混乱,发生大面积舞弊事件;
8.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校外学习中心年检视为不合格:
1.采取隐瞒、虚报、伪证等手段获批准开办的。
2.在招生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社会和学生反应强烈的。
3.办学条件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严重低下的。
4.连续2年未招生或在校生低于30人的。
5.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自查报告等材料;材料内容严重失实;拒绝参与检查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