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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工程的通知

  4.基础设施完备。具有符合成人和教师教育特点的独立的办学场地。培训校舍至少能同时承担300人以上的培训。具备适用于各学科教师培训的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微格实验室、电子阅览室、专用语音室、综合实验室、学术报告厅、教育心理实验室等专业教室,教学设施达到当地先进水平;
  5.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比较完备。整合县级基础教育、师范教育、教学研究网络和平台资源,强化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建设,加强与山东教师教育网的互联互通,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6.领导班子成员懂得教育规律,熟悉教师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富有改革创新精神。
  7.具备一支建立高素质、专业化、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教育研究队伍,为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提供指导和服务。协助高校、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师范生见习和实习进行指导和管理。
  8.与省、市级教师教育基地和中小学密切联系、合作,形成较为完善的教师培训网络,成为区域内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
  此外,还要参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意见》(鲁教师字[2005]3号)中的《山东省省级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逐条进行自查。
  (二)自主申报
  各区(市)教师教育机构、各有关学校根据自查分析报告,按照规划建设标准,研究制定教师教育改革方案,条件成熟的,可以向市教育局自主申报,2011年11月底前将《青岛市示范类市(县)级教师教育基地评审申报表》(附件1)送市教育局人事处。
  (三)评审奖励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于2012年上半年进行专项评估,并首次表彰2个市级或县级教师教育基地。今后每年组织一次基地建设评估活动,评选2-3个市级或县级教师教育基地进行表彰,市级教师教育基地每所奖励300万元,县级教师教育基地每所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现代多媒体教室、数字微格实验室、教育技术实验室、教育研究方法实验室、教育心理实验室、教师教育平台、网络课程资源建设等,全力保障教师培训水平。
  五、组织管理与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建设机制。市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由市教育局和相关学校共同负责,区(市)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由各区、市教育(体)局负责。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门人员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基地建设工作,制订和实施教师教育基地建设计划,为教师教育基地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保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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