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报送集装箱运输服务收费情况的通知
(沪交航〔2011〕365号)
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于2011年4月23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收费行为的意见》(沪建交联〔2011〕366号)以来,大部分班轮公司、船舶代理企业、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均能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共同维护集装箱运输市场稳定运行,但也有部分企业尚未执行收费标准,在市场中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收费行为,稳定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经营秩序,请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于近期自查本单位集装箱运输收费情况,并于2011年7月29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报送集装箱运输服务收费情况表(附后),我局将根据情况开展相关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