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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常德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二手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鼎城区武陵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是指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产权明晰、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是指二手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定合同后,由买受人向监管银行专户存入应支付给出让人的全部房价款,待房屋转移登记办理完结后,再由监管银行将房价款划转给出让人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
  财政、工商、税务、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建立二手房屋交易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章 中介市场的管理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部门建立相对集中的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交易市场,鼓励有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入市服务,为市民提供公平、诚信的二手房屋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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