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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的,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服务。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必须经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银行进行托管和划转。
  第十二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
  工商注册地非本市城区的估价机构在市城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完成估价业务后,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留存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查。
  未取得执业资质(资格)的估价机构(个人)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三章 交易签约的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二手房屋交易通过二手房屋交易管理系统签订电子合同。二手房屋交易网上签约可以采取委托经纪机构签约或买卖双方自助签约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对从事二手房屋交易网上签约的经纪机构实行准入制度。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经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获得准入操作授权;经纪人员从事二手房屋网上交易的,应取得经纪人员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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