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代理人名义收取房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或经律师事务所鉴证的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监管银行收取二手房屋买受人缴存的房价款后,应依照协议向买受人出具缴款凭证,并将电子信息传至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
买受人应当妥善保管缴款凭证,并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示。
第二十三条 二手房屋出让人出卖已经抵押但尚未还清抵押贷款和买受人需办理抵押贷款的,可以委托担保机构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账户,担保机构并向买受人出具缴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 二手房屋交易双方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实行交易资金监管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查验监管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缴款凭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待房屋转移登记办结后,将登记信息传至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当在收到房屋交易转移登记办结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托管房屋价款划转至出让人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二十五条 二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在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撤销转移登记申请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交易的,可由买受人单方提出解除申请。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确认终止交易的,应告知监管银行和担保机构,监管银行和担保机构在收到终止交易信息后,将监管房价款退还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在申请解除资金监管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买受人银行账号;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房屋买卖合同;
(五)常德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缴款凭证;
(六)其他所需的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监管银行和担保机构未按规定收付托管资金,造成托管资金损失的,应当先行赔付,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当事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