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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道采砂和砂石市场整顿治理的通告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道采砂和砂石市场整顿治理的通告
(常政通告〔2011〕3号)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和砂石市场管理秩序,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河道采砂行为和砂石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砂石属于矿产资源,在通航河道内从事采挖砂石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水利、海事、航道、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取得《河道管理范围生产作业许可证》、《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通航河流采砂(卵)、金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从事砂石经营活动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砂石经营场所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经营场所还需符合水利、海事和航道管理要求,依法取得《占河位置界线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岸线使用许可证》,并办理临河、拦河、跨河涉航建筑物审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沅江、澧水及其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照或证照不齐全的非法采砂、吸沙船舶,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作业,自行驶离整治区域或停泊在指定区域内。不停止作业、未驶离整治区域或未按要求停泊在指定区域内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强行拖离。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证照、证照不齐全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利、海事、航道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砂石经营场所,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自行关闭,拆除违法经营相关设施、设备,并转移堆放的砂石。逾期不关闭不拆除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拆除。
  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依法组织对沅江、澧水及其一级支流河道河段砂石采矿权公开拍卖。竞拍完成后,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的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河道砂石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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